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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留下數(shù)百萬遺產身后卻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如何來“兜底”

      時間:2024-07-24 10:06:52|來源:上觀新聞|點擊量:2564

      王海燕 劉雪妍/上觀新聞

      老人離世后留下價值數(shù)百萬元的遺產,卻沒有繼承人,誰來管理?男子身亡后留下一堆債務,父母放棄繼承遺產,他的債務該誰來償還?

      隨著社會老齡化的加劇,完善的遺產規(guī)劃及安排越來越受市民關注。2021年,民法典在“繼承”編中首次確立了遺產管理人制度。2024年1月1日,民事訴訟法修改,在“特別程序”中新增一節(jié)“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對遺產管理人案件管轄、申請要求、審查標準、救濟渠道等作出進一步規(guī)定。

      作為遺產管理的“兜底主體”,民政部門如何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在實踐操作中還存在哪些難點,又該如何解決?記者對此采訪了人大代表、律師、民政部門等各方。

      無人繼承遺產,誰來“兜底”

      2021年,上海市金山區(qū)石化七村的一位居民不幸在家中死亡,該居民是一個孤兒,沒有配偶和其他親屬,也沒有留下遺囑和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

      該居民去世之后,物業(yè)公司和居委會一起辦理了喪事,并在社區(qū)民警的見證下整理了他的遺物,喪葬費、清潔費等由物業(yè)公司墊付。經核實,死者遺產除了房屋以及屋內財產外,他的賬戶上還有一些余額。物業(yè)公司希望從遺產中扣除他們墊付的費用,但居委會第一次碰到這樣的問題,不知如何處理。

      金山區(qū)法治觀察員發(fā)現(xiàn),石化十二村很早之前就有類似案例,比如一死者2009年離世,留下一處房產無人管理,前幾年房屋漏水,導致樓下居民無法忍受直接搬離。據(jù)民警了解,死者的家屬可能均已死亡,無法查清是否還有其他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后,就交出了財產的接力棒,但死亡到繼承之間還有一定時間,相當于棒被丟在地上,繼承人還沒拿到。在此期間需要管理遺產、清算債務,可能會發(fā)生繼承人或案外人竊取或轉移遺產的情況。建立遺產管理人制度,就是為了保管遺產的安全,讓其價值不受損耗。”植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桂芳芳介紹,遺產管理人,就是要妥善地把“接力棒”傳給繼承人。

      但如果逝者沒有立過遺囑,也沒有法定繼承人,遺產該由誰保管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5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也就是說,無人繼承的情況下,民政部門就是“兜底”的主體。

      新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商俊是上海市長寧區(qū)民政局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的代理律師,他代理了兩起相關訴訟。一起是被繼承人的利害關系人申請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另一起是再婚配偶的孩子申請由民政局來做繼母的遺產管理人。“后一起案例比較特殊,男方有親生子女,女方沒有孩子,導致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中男方份額有繼承人、女方份額卻成了無主財產,需要由民政局來管理。”

      這兩起案子至少都有利害關系人,有些遺產則是真正的無人問津。“有些孤寡老人會把房屋鑰匙、存款都交給居委會書記保管,但老人去世后,由于生前未立遺囑,遺產的處理就成了問題。”商俊說,房子放在那里,村居委不能出租或買賣,只能一直空關著。直到法律賦予民政部門和村委會遺產管理人的身份后,他們才有了處理相關問題的抓手。

      死者生前債務,如何清償

      較之遺產無人問津引發(fā)糾紛,有些案子所涉及的情況則更為復雜,比如死者生前留有債務、繼承人放棄了繼承,這類情況由誰來“兜底”?如何從遺產中劃撥支付債務?

      記者了解到,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以來,上海市區(qū)級民政部門收到了不少有關遺產管理電話咨詢以及要求履行涉案訴訟,其中就有一些涉及債務。比如:張某于2021年2月借錢給王某,王某2021年4月墜亡,留下一套房產,但尚未交房,已付首付,其余為貸款。張某遂起訴王某的法定繼承人即王某的父母,要求歸還借款。王某父母當庭表示放棄繼承權,并簽署放棄繼承聲明,法院隨后駁回張某訴訟請求。于是,張某以王某父母放棄繼承權、應當由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為由,要求民政局處理王某債務事宜。

      商俊今年也接手了一個“債務纏身”的案子,孤老去世后留下了幾萬元遺產,但還有數(shù)十萬元負債,其兄弟姐妹均表示放棄繼承。以前出現(xiàn)這種情況,債權人缺乏合法救濟途徑,但有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后,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會盡力查詢其名下資產,并在遺產范圍內清償債務。

      “以前有的繼承人一邊占有和使用著遺產,一邊又逃避著債務。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出現(xiàn),能更好地平衡繼承人與債權人的利益,防止‘人去債消’。”商俊進一步解釋,要明確的是,遺產管理人只有管理職責,但并不承擔債務,如果一個人過世后留下了100萬元債務、50萬元遺產,也只是以50萬元繼承所得為限去承擔債務,并不會多承擔。

      “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這一制度設計的主要價值追求就在于促進遺產處理程序的啟動,避免遺產所涉法律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以及財產無人利用、無人管理的狀態(tài),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與遺產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的利益,另一方面起到穩(wěn)定社會經濟秩序的作用。”市民政局法規(guī)處處長劉晨表示,這個制度設定就是給交易安全“兜底”,保障債權人不會因被繼承人死亡沒有繼承人而造成債權沒法實現(xiàn)。“如果一個人過世留有債務,但沒有繼承人,債權人可以起訴民政部門,債權人的主張如果得到法院支持,民政部門將根據(jù)法院判決,從其遺產范圍內清償債務。”

      遺產清查難點,怎么破

      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民政部門是遺產管理的兜底主體,但是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出臺相關實施細則。

      上海市人大代表金纓認為,隨著單身潮的興起,將來出現(xiàn)遺產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會越來越多,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情況也會大比例增加,在具體操作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障礙和難題,應該進一步加強制度設計。

      遺產清查就是一大難點。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有時難以掌握被繼承人生前財產信息,無法查清被繼承人遺產。比如被繼承人的遺產可能不止一處,有的遍布全國各地,甚至有可能存在于境外。當民政部門以遺產管理人的身份前往銀行等金融機構,或是房產交易部門查明遺產情況時,需要得到相關單位和機構的配合。

      徐匯區(qū)人民法院今年受理了一起遺產管理人案件。張會(化名)是被繼承人王靜(化名)相識數(shù)十載的閨蜜,兩人的母親也是相交多年的老同事。2021年9月,身患癌癥多年的王靜因突發(fā)急性肺炎,經搶救無效離開人世。由于王靜未婚無子女,亦無兄弟姐妹,父母又早于她過世,其名下遺產成了無繼承人的狀態(tài)。

      為此,張會先后向遺產所在地的三家法院申請宣告被繼承財產無主。因為王靜生前住所地是徐匯,最后案件在徐匯法院審理,該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指定徐匯區(qū)民政局為王靜的遺產管理人。

      在復盤這起案件時,有專業(yè)人士指出,雖然被繼承人生前住在徐匯,但是她的主要遺產卻在其他區(qū),這種情況下,民政部門如何跨行政區(qū)域履行職責,如何查清、處置被繼承人的遺產,這些亟待更高層面統(tǒng)一進行制度設計。

      “我們已經將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查詢無人繼承遺產事項,納入了上海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并同步構建了相關的工作流程和機制。”劉晨表示,上海已經能夠做到本市范圍的遺產查詢,操作下來效果也比較好,“不過,這項創(chuàng)新目前只覆蓋上海范圍。”

      “民政部門遺產管理人身份的確定、履行查清遺產、處置遺產等職責,均需要法院、房管、金融、銀行、建設、財政等各個部門配合支持,共同推動,為此需要建立各部門間的協(xié)作機制。”金纓建議,聯(lián)合開展調研,進一步細化深化關于遺產管理人制度的配套舉措,在制度層面建立順暢有序的銜接機制。

      遺產管理成本,如何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以來,截至目前,上海已先后出現(xiàn)50多例與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相關的案例,其中10個區(qū)的民政局已經在被轄區(qū)法院判決擔任遺產管理人。

      記者了解到,遺產管理人制度剛面世的時候,各地民政部門普遍缺乏熟悉管理遺產業(yè)務和處理遺產繼承等法律事務的專業(yè)人才和實務經驗,實操路徑也不夠明確。而這兩年,隨著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公眾認知度慢慢提高,無論是政策完善,還是經驗積累上都有了一些進展。

      2023年7月,市高院與市民政局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民事訴訟中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實施意見》,對民政部門和各區(qū)法院的實踐提供了指導。比如區(qū)分被繼承人訴訟中死亡和訴訟前死亡,分別規(guī)定了民政部門介入的路徑;明確了民政部門可以委托工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規(guī)定了訴訟中“被繼承人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這一事實認定的舉證責任,以及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為區(qū)級民政部門等,探索解決了民事訴訟中民政部門如何介入涉遺產管理人之訴的問題。

      2023年9月,市民政局印發(fā)了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內部工作指引,對各區(qū)民政局如何應對遺產管理人之訴,如何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等做了初步規(guī)范。據(jù)悉,這個指引在全國也是領先的。

      但專業(yè)人士也發(fā)現(xiàn),遺產管理人在履職的過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遺產管理人的身份如何被確認,具體工作怎么對接,都還需要進一步明確相關操作細則。”上海市長寧公證處公證員戎慧靜介紹,法院判決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后,民政局通常會委托公證處做盡職調查,以作為后續(xù)工作的參考,但公證員拿著遺產管理人的委托書去各部門獲取信息時,并不是很通暢。

      遺產管理人要負責管理和保全遺產,還要開展與遺產繼承和處置相關的公證、調查,并參與訴訟、組織糾紛調解等,這些都會產生相應的成本。在市場環(huán)境中,遺產管理人可以與當事人協(xié)商,考慮遺產的總價值和處理的復雜性,需要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以及工作量等來決定收費,但在處理無主財產時很難提出相關主張。

      “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是法定義務,但這部分遺產管理成本如何承擔,目前法律上還是空白。”商俊說。對此,上海市新虹橋公證處黨支部書記、主任徐雪梅建議:建立一種綜合考慮遺產范圍、遺產管理的難易程度、工作量、管理人可能承擔的責任風險等的支付方式,具體來說,可以按遺產價值的一定比例優(yōu)先在遺產中先行支付為主,以政府購買服務設立財政專項經費托底為輔的方式來進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0條規(guī)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yè);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那么,這些無人繼承的遺產如何收歸國有,用于哪些公益事業(yè)?據(jù)劉晨透露,下一步,市民政局將探索最終無人繼承遺產收歸國有用于公益事業(yè)的具體路徑,推動“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制度的落實形成閉環(huán),真正落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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