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間習慣了互叫常用名,欠條也是簽的常用名,可誰能想到因為債務,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了。等到訴至法院,才發(fā)現欠條上的常用名竟不是其真實姓名?這錢還能要回來嗎?請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慕某經人介紹與陳某某相識后,開始與陳某某進行生意上合作。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1月22日,慕某共計向陳某某所經營的臘味貿易行發(fā)貨7次,發(fā)貨地為長沙某物流有限公司貨運站,發(fā)貨人為“莫甲”(化名,即慕某),收貨人為“陳乙”(化名,即陳某某),收貨地為廣東省東莞市。
2019年5月3日,經雙方結算,陳某某向慕某出具欠條,該欠條載明:“陳乙下欠柒萬整屬實(70000元)。”欠條上并蓋有臘味貿易行印章。
慕某當時看到欠條系陳某某手寫并蓋有公章,認為應當萬無一失,并未留意陳某某將欠款人寫成了常用名“陳乙”。逾期后,慕某多次催收,但均未果。
無奈之下,慕某訴至衡東縣人民法院,可萬萬沒有想到,經核查,欠款人“陳乙”的身份證上登記的姓名為“陳某某”。
法院判決
衡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有使用化名的交易習慣,在雙方的發(fā)貨單上,慕某使用“莫甲”化名,收貨人為“陳乙”;陳某某使用的微信賬號昵稱為“【某某臘味】-陳乙”,該微信的實名認證信息是陳某某,其一直使用“陳乙”作為微信名;且該欠條上蓋有臘味貿易行的印章,而臘味貿易行的實際經營者為陳某某。綜上所述,慕某提交的落款“陳乙”的欠條雖未載明債權人姓名及債務人真實姓名,但結合本案現有證據可認定該欠條的持有者慕某即為債權人,陳某某即為債務人。
原告慕某與被告陳某某、臘味貿易行之間系買賣合同關系。慕某作為出賣方,已經履行了交付貨物的合同義務,雙方于2019年5月3日進行了結算,陳某某向慕某出具了欠條,故陳某某、臘味貿易行作為買受方,應當履行向慕某支付價款的合同義務,慕某要求陳某某支付下欠貨款70000元,其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另外,慕某主張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9328.22元,經計算,未超出違約行為發(fā)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逾期罰息利率計算所得利息金額,應當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陳某某、臘味貿易行償還原告慕某本金70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9328.22元,共計79328.22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欠條或借條等債權憑證,既是權利人主張債權金額的證據,也是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因此在寫欠條時要內容明確,規(guī)范書寫,避免產生糾紛。我國現行法律對一般民事行為中的簽名形式并無明確規(guī)定和要求,只要簽名能夠反映個人行為特征、識別行為人身份,就應承認其具有與正式登記的姓名相同的簽名效力。如果雙方對常用名、化名等非正式簽名是否確系本人所簽發(fā)生爭議,則需要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分配舉證責任,可從簽名人周邊群眾的公認、交易習慣、日常生活經驗等方面或通過筆跡鑒定程序來判定當事人主張事實的真?zhèn)巍?/p>
法官提醒
書寫欠條時要核對欠款人身份證原件并復印,或要求欠款人將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寫在欠條上。務必注意以下四種情況:
(1)不能以綽號、昵稱、小名等出具欠條;
(2)故意將名字寫成別字、錯字;
(3)以與身份證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欠條;
(4)以不易辨認的潦草字體簽名。
一旦在訴訟中被告否認是其本人出具欠條,原告就需證明被告與欠條中所寫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證明,就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免責聲明: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廣視網、駐馬店融媒、駐馬店網絡問政、掌上駐馬店、駐馬店頭條、駐馬店廣播電視臺)”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chuàng)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凡是本網原創(chuàng)的作品,拒絕任何不保留版權的轉載,如需轉載請標注來源并添加本文鏈接:http://lrxmxut.cn/showinfo-124-301152-0.html,否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責任編輯 / 詹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