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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與限制:寫作色情小說究竟屬于什么自由

      時間:2018-12-19 09:26:58|來源:澎湃新聞網|點擊量:51838

      天一案最近很熱,一個出身貧寒的小姑娘,因為寫了一本有關男男的黃色小說而獲刑10年零6個月。此類小說又稱“耽美文學”,受眾據(jù)說是人數(shù)不少的腐女群體。天一案一審判決公布后,最強烈的質疑聲即來自于腐女群體,最集中的質疑意見則在于——寫作情色小說,哪怕是專門服務于腐女群體的耽美情色小說,也是個人的言論自由,既屬言論自由就不應不當限制,“因言獲罪”也不符合多元開放的現(xiàn)代法治社會的基本邏輯。

      盡管在刑法學者看來,討論言論自由對于天一案的理性理解和妥適處理幾乎毫無助益,但作為一名憲法學者而言,這個案件背后的權利與限制問題還是強烈地激發(fā)了筆者的個人興趣,因此本文并不涉及天一案的刑事責任究竟如何認定,定罪量刑是否妥當(這些內容不在作者的專業(yè)領域,因此無權置喙),涉及的只是其背后所折射出的權利及其限制問題。

      一、寫作色情小說究竟屬于什么自由

      因為涉及書籍的出版刊行,因此天一案被曝出后,最多的意見即認為此案干預了腐女的言論自由。這種意見典型是受美國法的影響:只要涉及個人意見及其表達,原則上不論其是否具有一般意義上的社會價值,是否符合主流的倫理標準,都屬于言論自由的輻射領域。但美國法上的言論自由范疇太廣,何種言論需要保護,又要給予其何種保護須放在具體個案中進行類型析分,因此,作者還是借由德國法上的“藝術自由”來說明天一案的權利問題。

      憲法上的藝術自由,即個人通過藝術形式所進行的表達自由。但本案中第一個讓人質疑的問題就是色情小說是否屬于藝術。我們通常的認識是,色情與藝術是相悖的,我國刑法實踐就把淫穢物品歸類為“毫無藝術價值的作品”。但這一結論早在上世紀80年代德國的“約瑟芬•穆岑巴赫爾”案中就已被顛覆,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在該案中宣稱,“藝術與色情并不互相排斥”,因為對于“藝術”的界定,“并不依賴于國家對藝術作品風格、內容和水準的控制,或是作品本身的客觀效果”。

      德國法對于藝術自由如此寬容的態(tài)度,與藝術自由在其憲法中的整體定位有關。作為一個強烈地受到實證法思想影響的國家,德國《基本法》將大部分基本權的界定、展開和保障都訴諸“法律保留”,也就是說立法機關可以借由(形式意義上的)法律來對權利本身予以規(guī)定和限制,當然對于限制基本權利的法律,憲法同樣加諸更加嚴苛的限制,以防止立法借由對基本權的限制而徹底排除此項權利。但有意思的是,在整部憲法中,唯獨宗教信仰自由、藝術自由和學術自由,沒有被附上法律保留的限定要件。“無法律保留”也就意味著不由社會中的多數(shù)意見所決定,意味著是其本質上是少數(shù)人的自由。

      具體到藝術自由,何謂藝術,并不能交由大眾意見來主宰定奪。這一認知中所包含的遠見卓識,只要具備零星半點的藝術史常識的人都會理解,不管我們這些普羅大眾有多不情愿都得承認,藝術作為人類活動的最高成就之一,它的確是由人群中的極少數(shù)人推進的。對于大多數(shù)人而言,我們的審美基本上都由他們所引領甚至塑造。也因此我們對藝術的判斷欣賞,相對于藝術家的創(chuàng)作本身總是存在滯后性。這也是為什么鮮有畫家在活著的時候,其作品就能入住盧浮宮的原因。

      行文至此,也許會有人質疑,藝術自由的保護意旨可以理解,但天一所寫作的小黃書何以就能扯上藝術了?坦白講,天一涉案的作品我翻了沒超過5頁就不忍卒讀,開篇沒有任何鋪墊即展開露骨的性愛描寫,完全不符合我們對于文學作品的預設,此外性愛場景居然還發(fā)生在中學教室,這個無疑對我們這些以教書育人為志業(yè)的教師而言,是一種嚴重的情感冒犯。但藝術自由所強調的,恰恰就是不能以大眾的情感、認知和倫理標準去對作品的藝術性予以評斷。

      對于耽美文學中所包含的意涵,一位資深腐女曾總結是“是女性試圖進行情欲探索的新嘗試,蘊含了其對于性的豐富想象”,其提供給女性“超越現(xiàn)有的父權結構和異性戀規(guī)范規(guī)訓,從而更自在自如地享受色樂,縱情想象的機會”。男男之間的情愛描寫如何就能激發(fā)和豐富女性的情欲想象和施展,我還無從體會,但既然這個社會已然存在數(shù)量眾多的腐女群體,且她們都能從耽美文學中獲得如上總結的情感撫慰和性欲投射,那么這些文學中的藝術性恐怕就不容我們所輕易否定,即使這些作品極大地挑戰(zhàn)甚至是褻瀆了大多數(shù)人的情感和倫理。

      相信很多文藝青年都曾癡迷過毛姆的《月亮和六便士》,小說所表達的并不只是“有人低頭撿便士,有人抬頭看月亮”的人群對照,而是一種對藝術的極致頌贊。藝術之美在書中甚至超越了道德本身具有了至高性,只要畫家最終創(chuàng)造了美本身,其他眾人庸常地生活、受苦、被愚弄甚至死去,仿佛都是值得的。其實我們就能夠一眼看穿里面的反道德性,但沉浸其中,我們依舊會覺得為了藝術,即使把靈魂交付給魔鬼也沒任何所謂。

      藝術與道德之間的可能悖離并不會構成對藝術本身的絕對否定,更何況人類的道德要求也不是巋然不變的。福樓拜當年寫作《包法利夫人》時,也曾因對于主人公放蕩舉止的描寫而被起訴“不道德”,但這些不道德的成分絲毫未影響《包法利夫人》在世界文學史上始終占有一席,且當年讓檢察官覺得“令人震驚、難以置信”的情節(jié),在今天看來實在是太規(guī)矩不過了。也許就像耽美文學所提示的,人類的性實踐本身就是不斷逾越不斷豐富的過程,在今天看來驚世駭俗的,經年后也許就會被認為是稀疏平常。

      藝術既與色情互不排斥,也可能與道德互相違背,何謂藝術不能交由大眾意見做決定,因為藝術自由所保障的恰恰是少數(shù)人的自由。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使天一寫作了一本在多數(shù)人看來是純粹的毫無藝術價值的小黃書,但其行使的仍舊是藝術自由。這個問題就如開篇所提到的德國的“約瑟芬穆岑巴赫爾案”一樣,盡管專業(yè)鑒定人員認為,“該書只是有關主角性生活的色情寫真以及賣淫實錄”,但聯(lián)邦憲法法院仍舊認為,既然“該作品表現(xiàn)為小說的樣式,而且是作者自由藝術構想活動的結果呈現(xiàn)”,它就依舊屬于藝術自由的保障領域。

      二、藝術自由的限制與限制方法

      上面談到了藝術自由的少數(shù)性和脆弱性,它不由大眾意見所左右,也不能被主流觀點所主宰,但這并不意味著,藝術自由就是毫無邊界、毫無限制的。一般的公眾意見總是認為,如果某個事項恰恰就屬于公民的基本權利,那么就不能對其予以限制,而這種思路帶來的恰恰就是基本權利保護“全有或全無”的極端做法。這種作法忽視人類社會的復雜性和價值的多元性,對復雜現(xiàn)實進行了非常武斷的簡單切割。事實上,任何權利都不是無限的,都有其可限性,這一點放在任何憲法文化下都能理解也都適用,有所差異的只是限制的方式和以及背后的思考。

      與藝術自由相互沖突的價值常常就是“青少年保護”。據(jù)說天一案的緣起也是因為有家長發(fā)現(xiàn)正上高中的女兒私下翻閱天一所寫的書籍。同為未成年孩子的家長,我完全能夠體會那位家長當時的驚懼和忿怒。藝術自由所保護的法益,相對于防止對青少年造成道德傷害的法益,應該有所退讓;國家在保障藝術自由時,同樣須履行對青少年道德危害的防護義務,避免青少年在兩性看法和人格發(fā)展方面,遭受可能的不良影響,這些都是理性社會的一般共識。

      但基于對青少年的保護而對藝術自由的限制也不能走向絕對。如果認為藝術自由和青少年保護相比,后者絕對居于優(yōu)位,藝術自由在面對青少年保護時應毫無理由、毫無邊界地退讓,體現(xiàn)的仍舊是價值一元的觀念。因為藝術作品中的何種元素會對青少年產生道德危害并無確據(jù),即使是那些在已經享有盛譽的藝術作品,也有可能會對青少年造成不良影響。眾所周知,自《少年維特的煩惱》出版至今,已有無數(shù)青少年效仿書中主人公的自殺行為。因此,在兩者發(fā)生沖突時,并不能概觀地賦予某種價值在保障位階上的絕地性,也不能不能武斷地認為,某類藝術作品原則上必然會危及青少年道德,更理性的做法應該是具體地評估藝術作品的危險與后果,繼而再決定它們各自的內在界限。

      德國曾通過《危害青少年書籍傳播法》,將“包含不道德、淫穢色情、殘忍情節(jié)、煽動暴力、犯罪或種族仇恨以及歌頌戰(zhàn)爭的書籍”,列入禁書名單,禁止向青少年出售。但如上所述,某類書籍是否有可能并有多大可能會危害青少年,事實上根本沒有嚴謹?shù)目茖W調查和充分的經驗證明。因此,立法者在評判某類作品時可謂慎之又慎,為論證某類書籍是否會對青少年產生危害,立法者曾邀請社會學、性學、精神病學、心理學、教育學、法醫(yī)學、犯罪學、神學、哲學、法學領域的諸多專家以及刑事警察、社會福利、少年輔助以及教育領域的事務工作者進行過廣泛的聽證。

      在該法規(guī)定“禁書鑒定委員會”的人選構成與遴選程序時,同樣訴諸縝密細致的規(guī)范,“審查局由聯(lián)邦少年、家庭、婦女和健康事務部部長任命的主席,各州政府任命的一名陪審人員,以及聯(lián)邦部長任命的其他陪審人員組成。陪審人員的組成人員應包含以下領域的人士:1.藝術界;2.文學界;3.書商;4.出版界;5.青少年協(xié)會;6.青少年福利團體;7.教師界;8.教會、猶太教文化團體和其他宗教團體,以及根據(jù)上述團體所建議的其他公法團體”。而上述做法背后的考慮就是,基本權利應予限制,但施與基本這種限制應該慎之又慎,否則就會導致基本權利經由限制而被徹底排除和掏空。

      上述做法給我們的啟示還在于,一種基本權利所維護的法益極有可能與其它法益相互沖突,立法者并不能概觀地賦予某種法益以絕對的優(yōu)先位置,使其毫無例外、毫無限制地享有永遠的優(yōu)先保障,相反,應本著實踐調和的立場和態(tài)度,對相互沖突的權益經充分權衡,具體對比各自權重,從而使所有的法益都能在憲法秩序之下獲得最妥善的衡平。

      三、天一案的余想

      天一案涉及復雜的法益沖突和權衡,我們能夠從學理上對其中的憲法問題和法理問題予以評斷分析,但此案卻最終卻以刑事案件的方式呈現(xiàn),以天一個人被刑事制裁所終結。

      理論漫談、制度構建和個人生命體驗之間似乎存有一個巨大的鴻溝,它使很多問題都被異化和扭曲。

      在天一案中,我們從實證法的角度似乎找不出案件判決本身的實質性漏洞,但想到一個家境貧寒的小姑娘因為寫作黃書就獲刑十年,又會深深地為之扼腕嘆息。這一點讓我回想起前一陣去看電影《無名之輩》,其中由陳建斌扮演的落魄保安,窮其一生都在憧憬當上輔警,為此不惜付上生命的代價。而就在看電影的前一天,我參加碩士生論文答辯,其中一位同學寫的恰恰就是輔警規(guī)制的問題。一邊是我們在教室里坐而論道,要求嚴格輔警的選拔條件,明晰委托范圍、厘清責任承擔,另一邊是這個制度所涉及到的那些鮮活的個體人生,其中的反差所帶給我的震蕩在心中久久不能消褪。

      人類社會由諸多差異的個體所組成,這也注定了其中始終會激蕩著多元沖突的價值利益,而且這種復雜性和多元性伴隨社會演進只會越來越加劇。我們由此也會越來越深刻地體悟,所謂“所有為我們所珍視的價值最終都會在單一的體系中融洽相互,而任何一種價值不會因調和另一種價值而被犧牲或損害”,本質上都只是浪漫的,甚至是幼稚的樂觀主義。

      為權衡調和這些復雜多元、相互沖突的法益,我們需要更謹慎更縝密的思考判斷,也需要更理性更開放更高端的社會治理系統(tǒng)。例如,在處理藝術自由和青少年保護的沖突時,早就有呼聲呼吁借鑒域外經驗納入文藝作品的分級制度,但分級制卻始終不露端倪;德國法在判斷藝術作品是否對青少年產生道德?lián)p害時,會成立多元開放的鑒定團體,但我們卻交由具有所謂職業(yè)資質的鑒黃師個人決定。

      對于復雜社會的法益沖突,我們采取的仍舊是簡單粗暴的管理方式,動輒就啟動對個體影響甚巨的刑罰處置。這種低端的治理方式,不僅使理論和現(xiàn)實的鴻溝無法彌合,其后果最終也都由具體的個體來背負和承受。從這個意義上說,因為寫作一本耽美色情作品就獲刑十年的天一來說,無疑就是這種低端社會治理方式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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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趙宏,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jié)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jié)”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yè)人士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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