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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道上發(fā)生“追尾”等事故 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時間:2024-02-25 18:29:50|來源:央視新聞|點擊量:7657

      雪道上發(fā)生“追尾”等事故 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隨著冰雪運動升溫,滑雪成了不少人喜愛的運動項目。然而,由于滑雪運動專業(yè)性、技術性強,存在一定的危險性,每年因此引發(fā)的事故也并不少見。那么在雪道上“追尾”撞傷他人誰來擔責?來看北京昌平法院通報的一起案例。

      胡先生是一名滑雪初學者,事發(fā)當天他上了中級滑雪道,在滑下來時撞上了正在前方雪道上剎車調整速度的李女士,導致李女士腰椎骨折。后李女士將胡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種損失9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滑雪者應選擇與本人技術能力相適應的雪道滑雪,初級滑雪者不能到中級雪道上滑行,且前方的滑行者具有優(yōu)先權,從后面滑來的滑雪者應選擇不會給前面的滑行者造成危險的路線。本案中,胡先生作為初級滑雪者,就不應該到中級雪道上滑雪。

      雪道上發(fā)生“追尾”等事故 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孫穎:胡某作為一個初學者,他在沒有正確判斷自身滑雪能力的情況下,擅自選擇了中級滑雪道。在碰到前面,李女士出現在他前方的時候,他沒有能力能夠及時地剎車、及時地避讓,造成了李女士的受傷,所以我們認為胡某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李女士作為滑雪運動愛好者,應當了解并熟悉在雪道中間停留的危險性,其在雪道中間剎車停留時被滑下的胡某撞傷,自身也應承擔部分責任。最后,法院根據李女士、胡先生各自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胡先生承擔70%的責任,賠償李女士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各種費用4萬余元。

      違反規(guī)則橫向滑行

      發(fā)生事故責任自擔

      雪道上發(fā)生“追尾”等事故 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法官介紹,在雪道上滑雪也是有規(guī)則的,根據《中國滑雪運動安全規(guī)范》的規(guī)定,在雪道前面的滑行者優(yōu)先,“追尾”后者可能就要擔責;還有在雪道內橫穿、拐入時,是從上向下滑降的人優(yōu)先,這有點類似并線車輛不能影響直行車輛的交通規(guī)則,否則,拐入、橫穿雪道的滑雪者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苑某雖然是未成年人,但已是一名技術嫻熟的滑雪愛好者,事發(fā)當天,他在某滑雪場中級道下段橫向滑行時與從上而下滑行的楊某相撞,楊某也是未成年人。經醫(yī)院診斷,苑某左腿髕韌帶損傷。苑某認為,楊某在滑行過程中發(fā)現前方正在滑行的自己,未及時避讓,以致撞傷自己,應承擔侵權責任,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5萬余元。

      雪道上發(fā)生“追尾”等事故 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法院審理查明,事發(fā)時苑某以較快速度自右側向左側橫向大幅度滑行,楊某自上而下滑行,按照苑某橫向滑行的幅度及速度,楊某基本無法預知及避讓。參考《中國滑雪運動安全規(guī)范》第六條的規(guī)定,滑行者在雪道內出發(fā)、停止、橫穿、拐入時,從上向下滑降的人優(yōu)先。據此認定,應由苑某對損害的發(fā)生承擔全部責任。其次,從安全防護角度看,苑某當天除佩戴頭盔外,也未佩戴其他防護用具,其監(jiān)護人及苑某自身并未充分盡到安全防護義務。

      雪道上發(fā)生“追尾”等事故 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譚舒戈:滑雪運動本身是一個具有風險的活動。依照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所有的參加者都應該對這個風險有所認知,除非對方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受害人一方才能請求對方來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只能自甘風險。

      最后法院駁回了苑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法官提示,滑雪作為一項高風險體育運動,滑雪者應全面了解運動規(guī)則,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無論是雙板還是單板,后方滑雪者務必要選擇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線路滑行,防止“追尾”;滑行者在雪道內不得無故停留、不得隨意橫穿雪道。同時,要佩戴好安全頭盔、手套、護膝等護具,避免傷害事故的發(fā)生。

      滑雪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雪道上發(fā)生“追尾”等事故 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如果一旦發(fā)生事故,雪場經營者沒有盡到及時救助義務,或者雪場本身有安全隱患,那雪場經營者就必然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劉某在某雪場聘請了教練進行一對一教學,當日夜場滑雪時,劉某從初級道往下滑行時摔倒,經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右尺骨莖突骨折。

      雪道上發(fā)生“追尾”等事故 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劉某認為,滑雪場既沒有配備專業(yè)的救援人員,也沒有配備專業(yè)的救援設備,自己摔倒很久后教練才發(fā)現并聯系家屬找來救助人員,為此,要求滑雪場賠償自己20余萬元。

      未能證明及時救助 滑雪場被判賠償4.5萬

      法院審理后認為,事故發(fā)生在一對一滑雪教學期間,事故發(fā)生后,滑雪場對劉某進行了一定救援,雖自稱從劉某摔倒到救助并送至大廳只用了十多分鐘時間,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劉某對此亦不認可。最后法院綜合滑雪運動本身的風險、雙方當事人對于案涉損害后果發(fā)生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滑雪場對劉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劉某各項損失4.5萬余元。

      雪道上發(fā)生“追尾”等事故 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劉洋:滑雪場作為經營者還是要配備專業(yè)的救援人員還有救援設備。在傷者受傷之后,要積極主動履行救助義務。一旦發(fā)生事故,要及時固定視頻證據,以避免在以后糾紛產生過程中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滑雪撞上電箱受傷 滑雪場賠償六千元

      另一起案例顯示,閆先生在某滑雪場滑雪時,撞上位于雪道左側的配電箱,致其右側上頜骨骨折。

      雪道上發(fā)生“追尾”等事故 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法院認為,滑雪場在中級雪道左側設置配電箱,未進行妥善包裹,未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也未與雪道進行物理隔離,滑雪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閆先生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后酌定滑雪場承擔50%的責任,賠償閆先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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